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87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02

法定代表人吉献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琳琳,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秦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49

法定代表人祁安文。

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10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128673。现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3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128673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