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38号
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02。
法定代表人吉献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雅静,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秦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249。
法定代表人祁安文。
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内的存款共计128673元,保全标的128673元。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12867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内的存款共计12867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63元,申请人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