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3818号
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献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秦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静,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安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云利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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