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106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严帮权,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被告:**,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严帮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