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7106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严帮权,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被告:**,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严帮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