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50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安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科德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隆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特22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42751.35元,并承担执行费204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作出(2021)陕0116执50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款至我院执行专户,但尚无结果。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