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概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安雪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林,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电树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童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概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电树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西安概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5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 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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