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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风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豫0183民初2号
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诉河南风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尚公司)、第三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汇金公司与风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框架协议》、《风尚·企业芯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汇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风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是风尚公司不仅未履行合同义务,还单方终止了与汇金公司的合同关系。经鉴定,汇金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为6950173.22元,风尚公司已经向汇金支付了工程款4800000元,故风尚公司应当向汇金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的工程款2150173.22元,对于汇金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风尚公司辩称王燕彬作为汇金公司的的项目负责人还在工地组织施工,且与汇金之间未进行决算,故应当驳回汇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风尚公司与汇金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又与中灿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王燕彬具有双重的身份,既是汇金公司的项目经理,又是中灿公司的项目经理,但在2016年汇金公司离场之前,王燕彬是代表汇金公司进行的施工,汇金公司离场后,王燕彬又作为中灿公司的项目经理,对项目进行施工建设,故对于汇金公司离场之前的工程量,在汇金公司离场时应当进行决算,王燕彬虽然仍在工地组织施工,但王燕彬现在代表的是中灿公司进行的施工,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风尚公司的辩称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5日,汇金公司与风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框架协议》一份,后又于2015年12月25日签订《风尚·企业芯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上述两份协议约定,汇金公司承包建设风尚公司开发的部分工程,同时需向风尚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60万元。 合同签订后,汇金公司向风尚公司缴纳了6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进场施工,2016年3月24日,汇金公司完成一定工程量后,风尚公司向汇金公司出具了风尚企业芯城工程节点证明,但未足额向汇金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终止了与汇金公司之间的合同。 另查明,汇金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的造价为6950173.22元,风尚公司已经向汇金支付了工程款4800000元。
一、河南风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0173.22元; 二、河南风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600000元; 三、驳回河南汇金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为38798元,由风尚公司承担26677元,汇金公司承担12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华超 审 判 员  王玉萍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书 记 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