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2193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松,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德瑞普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新田大道向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深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冰,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传峰,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南,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7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秀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是代理人:徐志刚,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德瑞普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任传峰、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3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20年9月份到2021年5月份在位于荥阳市与建筑有关的劳动工作。辛苦干活后却不能按时按到工资,后来了解到该工地的发包方是河南德瑞普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承包方是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领着原告和多名工人干活的是被告任传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讨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工资的责任,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2#厂房工程结算清单(木工班组)》一份,系被告任传峰出具,内容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河南德瑞普测量仪器有限公司应付木工班组工资计135000元(壹拾叁万伍仟元整)。”原告原主张与被告任传峰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依据原告及被告任传峰在本院(2022)豫0102民初2197号案件庭审笔录中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任传峰从他处承接案涉工程后,将其中木工交由包括原告在内的木工班组施工,任传峰与原告核对工程量、工期、工程款,但不对木工班组人员进行考勤、请销假、班组成员个人工资的计算发放等人事管理,故任传峰和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从二人陈述的工程施工情况和上述工程结算清单记载的内容看,原告与任传峰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经本院释明,原告亦表示同意按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