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民初30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格尔木市,身份证号。
被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7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管生云,男,1995年7月4日生,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硖门镇,身份证号XXX。
被告:四川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生云、四川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5元,减半收取86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才仁卓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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