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01民初330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5743841。
法定代表人:李秀成,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才 仁 卓 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歌
书 记 员 高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