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01民初3300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5743841。
法定代表人:李秀成,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员 才 仁 卓 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歌
书 记 员     高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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