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282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址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科技园东区11号楼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843999905。
法定代表人:李秀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0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5日作出(2022)青28执1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指定本案由天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9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6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12610元,返还案件受理费58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相关规定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