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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843999905。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本院拟提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5条规定,裁定如下: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审判长马建平
审判员张永涛
审判员王金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苗霞
书记员钱塞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