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莱士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富莱士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诺矿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5857号
原告:江苏富莱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琴,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诺矿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富莱士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诺矿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富莱士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莱士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富莱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