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新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5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仲裁字[2018]26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39.671425万元,或等同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