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双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波市国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相商初字第0860号
原告谢荣根,系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联碗扣钢管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国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汇头巷20号(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根与被告宁波市国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荣根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国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荣根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国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60元,由原告谢荣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