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千岛湖淳桦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江晓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淳安千岛湖淳桦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卫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颖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