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千岛湖淳桦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淳桦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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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294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杨村桥居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千岛湖淳桦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369号1号楼504、508、510室。
法定代表人:江晓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淳安千岛湖淳桦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文佳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