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合恒盛科贸有限公司

某某工业(山东)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博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7民初4721号
原告:***工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海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英春,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口博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胜利中路241号时代广场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鑫合恒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乐园西小区7号。
法定代表人:代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工业(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博海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鑫合恒盛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工业(山东)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自愿履行完毕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工业(山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82元,减半收取5791元,由原告***工业(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