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陈文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山民初字第0048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开发区糜家桥小区12幢1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鸿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原告***与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18254.26元、误工费24750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4759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38.30元,共计112704.56元。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答辩意见是:2014年10月18日,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与**会签订协议书,将工程(劳务)外包给***,原告系***所雇佣,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由***承担,故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告承担责任。公司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的答辩意见是:我不承认公司把活承包给我。我和原告等9人都是给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干活,移广告牌,每人70元,我不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经过法庭审理,双方对原告受伤的事实、住院治疗经过、医疗费用、鉴定意见、鉴定费用、交通费等事实均无争议。二、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争议:原告与二被告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构成雇佣关系;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与**会签订有承包协议,原告是***所雇佣,与**会构成雇佣关系;被告***认为,自己与公司工作人员***签订协议,不是承包工程,是因为公司的***说是为了上报公司给原告***划款需要才签字的,也是出事后第二天领款时签的。本院认为,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移广告牌,按照实际情况支付民工工资每人70元,符合当地01lydyh01天天工01lydyh01实际情况,其申请追加的被告***也是与原告等其他民工一样同工同酬,***在公司打领条领取的9人工资630元后,已经如数给付到原告及其他每个民工,其行为只是带领,***与原告都是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雇佣人员。***与公司工作人员***签订协议,其内容与以上事实不符,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01lydyh01协议书01lydyh01证明承包关系成立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与公司没有形成承包关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构成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受伤不存在自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其在雇佣活动中没有明显过失,即使存在一般过失也不能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故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辩称观点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255.26元、误工费13400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4759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38.30元,共计90955.56元。已支付医疗费2000元,再给付现金88955.56元。二、被告***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吴龙代理审判员习源人民陪审员邹来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XX飞

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

一、双方确认部分

序号

损失项目

双方确认金额

1

医疗费

15255.26元

2

交通费

38.30元

3

残疾赔偿金

47592元

4

鉴定费

1600元

合计

64485.56元

被告世纪交通工程公司

已给付原告医疗费

2000元

二、法院认定部分

序号

损失项目

认定数额

计算依据

1

护理费

60天×80/天=4800元

人损解释

第21条

2

误工费

134天×100/天

=13400元

人损解释

第20条

3

住院伙食

补助费

住院29天×30/天

=870元

人损解释

第23条

4

营养费

120天×20/天=2400元

人损解释

第24条

5

精神抚慰金

5000元

精神赔偿解释

第8、9、10条

合计

26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