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6民初760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护栏安装服务队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街道办事处八家村咸阳方菱护栏网厂办公楼220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25号***小区12幢1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护栏安装服务队与被告陕西世纪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0元,不再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