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1740号之五
原告: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张丁庄1区6排3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明,天津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天津捷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郝介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苗,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963元,减半收取864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亚强
审 判 员  鲁令波
人民陪审员  李新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紫斌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