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东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区弘轩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官庄镇***1区6排3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东电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东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即往来收据加盖的公章系案外人***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二、该笔借款系案外人***还***的借款,该笔款项进入其公司账户后,随即被***取走,该笔款项与其公司无关,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天津程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所做出的事实认定及判决并无不当。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现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东电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