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东维安防监控技术有限公司

保定市东维安防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气运捷天然气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34民初2053号

原告:保定市东维安防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劝业场路**。

法定代表人:党福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妹,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气运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杨运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东维安防监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维安防公司)与被告河北华气运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秀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维安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3,7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23日开始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11月19日,原告与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签订LNG加液站(红光桥、高开区、长城及曲阳站)工程监控系统,约定合同总工程款为40万元。双方签字确认后,原告依约安装了监控系统,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剩余73,708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将该部分债务转移给被告,三方签订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LNG加液站(红光桥、高开区、长城及曲阳站)工程监控系统合同部分债权债务转让三方协议,协议约定曲阳LNG加液站监控系统债权债务转移给被告,债权债务金额总计为73,708元。三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3,708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但拒不支付,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华运公司辩称,1、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是付款主体;2、债务转移的依据三方协议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揽了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红光桥、高开区、长城及曲阳站)工程监控系统业务,原告完工后,被告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有73,708元工程款未付。后原告、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三方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三方协议,约定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将73,708元的债务转移给本案被告。协议落款处分别加盖了三个公司公章,本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运增在落款处签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的工商信息、LNG加液站工程监控系统合同书、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往来单位款项

确认书、发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被告及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三方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约定,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将所欠原告的73,708元工程款转移给本案被告,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73,708元工程款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上的公章掌握在保定市中茂能源有限公司手中,不是被告公司的行为,对此主张未提交证据,且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落款处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运增的签名,能够印证被告公司加盖公章的真实性,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该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及其他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华气运捷天然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东维安防监控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73,70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元,由河北华气运捷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增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