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健瑞生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三中民申字第342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女,1955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杰静,1984年3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辰健瑞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合,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辰健瑞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健瑞生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05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被申请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失,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判,判令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辰健瑞生公司同意原审判决,称其与乡政府签订了承包合同,进行统一施工,***主张的承包地面积超出了承包协议的范围,***的申请理由没有依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承包北京市黄松峪乡人民政府景观护栏工程,该工程系黄松峪乡人民政府为改善及美化农村环境进行的公益行为,且护栏施工仅沿村民承包地外侧修建。现***未就其承包经营范围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未就其损失提供证据证明,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立新
代理审判员  范爱礼
代理审判员  申志鹏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岑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