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71号之一
原告: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谭家塅村王家冲组肖志强私宅。
法定代表人:肖志强。
委托代理人:刘杉杉,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文普香。
委托代理人:肖勇,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系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申请诉讼保全、保全、代为提起反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代收诉讼退费、代收案款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湘0203民初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艺利围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5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爱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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