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71号
原告:株洲亿利围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谭家塅村王家冲组肖志强私宅。
法定代表人:肖志强。
委托代理人:黄桂华,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系原告株洲亿利围挡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委托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文普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亿利围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亿利围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4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价值145000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湖南华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爱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帆
书 记 员 刘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