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城市住房建设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吕梁市城市住房建设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晋1102民初23号
原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城市住房建设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吕梁市区高速东口提升改造工程沥青路面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合同约定“其余工程款,经上级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根据双方商定的最后总价”,但原告向被告提交结算说明、支付函、律师函后,被告没有及时处理,该工程完工二年多,被告应当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因该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不是被告单方面行为造成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予以佐证。对鉴定意见书,虽然被告提出结论偏高,但鉴定程序合法,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7月6日,原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梁市城市住房建设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吕梁市区高速东口提升改造工程沥青路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价款单价参照投标书单价、市场单价及上报审计部门最终审定单价双方协商最终确定,且总价约定为按实际工程量和确定的单价形成,暂定合同总价1150000元。按合同约定工程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40万元,其余工程款,经上级相关部门最终审定后,根据双方商定的最后总价,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如期完成工程,并于2016年7月14日交付验收,投入使用。被告至今已付工程款45万元。工程完工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被告出具结算说明、2018年2月7日向被告出具工程尾款支付函、2018年7月1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该工程款向被告出具律师函,被告均没有作出处理。 经鉴定工程总价为1333314.16元。
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被告吕梁市城市住房建设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欠款883314.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8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6317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雨忠
书记员 任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