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1民初99号
原告: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城东薛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61066824R。
法定代表人:阴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满兴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路大世界花园6幢12层12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73377753L。
法定代表人:*焕生。
被告:山西普华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正阳街39号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992713894。
法定代表人:***。
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与山西满兴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普华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7元,由原告霸州市益明钢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