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华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普华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29民初139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静乐县。

被告山西普华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普华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俊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乔翠仙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