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29民初139号
原告***,男,1982年1月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静乐县。
被告山西普华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生,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普华力拓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俊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乔翠仙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