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机械厂、兆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民终7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陈建南,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桂,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兆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维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忠,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兆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机械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包林辉
审判员  赵 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