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33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俏,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兆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世纪商都**房。
法定代表人:赵维辉,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梁栋,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兆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梁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5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对被上诉人兆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1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530.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院退回给上诉人***453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莉
审 判 员 陈 健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陆琪珏
书 记 员 金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