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财保3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工作地址:江西金抚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金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19533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同日,本院作出(2018)赣090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18×××77)存款53873.6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6×××13)存款280000元。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对超出保全标的予以查封的财产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18×××77)存款53873.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