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初27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见,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1953358F。
法定代表人:刘金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孜,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金溪县水利局,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永和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128014885276K。
法定代表人:李鸿,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木根,男,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澄清,男,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金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918元,减半收取计131959元,由***负担。
审判长  范宣
审判员  彭珺
审判员  王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忠明
书记员余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