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市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犹县金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1473号
申请人:赣州市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丽水华庭****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328988816。
法定代表人:钟鲁平。
被申请人:上犹县金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黄埠镇南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90W0G91。
法定代表人:刘溪。
被申请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孝桥镇昌抚路**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1953358F。
法定代表人:刘金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市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犹县金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赣州市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犹县金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犹县支行,账号:2033********),冻结金额以2191502元为限,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市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犹县金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犹县支行,账号:2033********),冻结金额以219150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赣州市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荣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