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1375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君钰,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金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长江(厦门)商务中心****/div>

负责人:邓水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山,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山,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瑛瑛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