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2096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17日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三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创新大道11号2幢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965943。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24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三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