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民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继红自来水服务部与芜湖市民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207民初1512号
原告:芜湖市继红自来水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雍南社区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3951955771(1-1)。
负责人(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杨,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民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雍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881149371。
法定代表人:范先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玉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芜湖市继红自来水服务部与被告芜湖市民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芜湖市继红自来水服务部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继红自来水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继红自来水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原告芜湖市继红自来水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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