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426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会东县华山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会
东县水帘巷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6696995527R。
法定代表人:袁银沛,总经理。
被执行人: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13426779822357W,住所:四川省会东县铅锌镇
官村。
法定代表人:姚之琦,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会东县华山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
川省会东县(2020)川342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
申请执行人会东县华山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3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川3426执691号立案,
执行标的为2191612.13元,垫支的诉讼费21624.16元,
执行费243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外人会东县国
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
人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破产重整,本院于2021
年9月15日作出(2021)川34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
理会东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会东金川磷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本院(2021)川3426
执691号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并告
之申请执行人会东县华山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向破产管理人
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本院于2022年4月
28日作出(2021)川3426破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会东县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275笔债权(详见《会东
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据
该表(四)普通债权中记载会东县华山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申
报债权金额2275348.79元,确认债权金额2272406.50
元。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1)川3426破1号之
一民事裁定书“一、批准《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
整计划草案》;二、终止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
程序。”据《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中第八项债权受偿方案【8.4、普通债权“普通债权100万
元(包含100万)以下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批评重整计划
之日起两月内,一次性现金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中100万元
到1000万(包含1000万)之间的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
批评重整计划之日起两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100万元,超
出100万元部分按照35%的清偿比例予以清偿。普通债权1
000万元以上的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批评重整计划之日起
两月内,一次性现金清偿415万元(100万加上900万*35%),
超出1000万元部分按照4%的清偿比例予以清偿。”】清偿方
案,本案已获得部分清偿。
本院认为:该案中被执行人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川3426破申1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会东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对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2年4
月28日作出(2021)川3426破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详见
《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无异议债权
表》);2022年6月7日作出(2021)川3426破1号之一民
事裁定书“一、批准《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
划草案》;二、终止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
本案已获得部分清偿。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2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捷
审判员 周祥东
审判员 朱兴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