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950号
原告:***,男,现年32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顺华,男,现年34岁,汉族,住四川省盐源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沈日倮,男,现年49岁,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四川巨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何古挖,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文辉、四川巨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4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7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永 洪
人民陪审员 赵 银 洪
人民陪审员 喇甲初扎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伟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