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1566号
原告:***,男,现年36岁,藏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男,现年50岁,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第三人:四川巨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西段**。
法人代表:何古挖。
原告***与被告***、四川巨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