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1566号

原告:***,男,现年36岁,藏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男,现年50岁,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第三人:四川巨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西段**。

法人代表:何古挖。

原告***与被告***、四川巨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