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1406号
原告:***,男,现年36岁,四川省盐源县人。
被告:***,男,现年50岁,四川省盐源县人。
第三人:四川巨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泸沽湖大道西段2号。
法定代表人:何古挖,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巨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永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