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250号
申请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9907891J。
法定代表人:林良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901584。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电集团支行;账号:4402××××7647)内存款,以1070000.00元为限。林良俊自愿用其名下车牌号为川F3××××戴纳肯飞驰牌小型轿车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电集团支行;账号:4402××××7647)内存款,以1070000.00元为限。
二、查封林良俊名下车牌号为川F3××××戴纳肯飞驰牌小型轿车一辆。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薪淳
人民陪审员  钟 丹
人民陪审员  刘克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