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266号
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89907891J。
法定代表人:林良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901584。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原告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广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薪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杨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