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初615号
原告:***,生于1993年2月28日,男,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执行董事。
被告:**,生于1990年8月15日,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