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24民初142号
原告:凉山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四合林场一幢一单元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8T6LG4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3栋1层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901584。
法定代表人:陈**。
被告:刘焰,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原告凉山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凉山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凉山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享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