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9705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MB1E8670XE。
被告:**,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北路282号1幢1**9一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90158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