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民终10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某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6民初9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四川某司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应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0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四川某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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