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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上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众利渝商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民终10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某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6民初9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四川某司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应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0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四川某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