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3民初1327号
原告:温某某,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未核实。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16日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原告温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