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81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神太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袁花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446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诺丁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工业区(民兴村),组织机构代码:092320529。
法定代表人:***。
浙江神太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诺丁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浙0481执256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诺丁汉新能源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3870元【赔偿利息损失(以638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418元、执行申请费85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