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230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艳鸽,许昌市魏都区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漫,许昌市魏都区君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二伟,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二伟,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华佗路66号西关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晓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鹏,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魏文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永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黄河大街永合丽园1号楼5层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培圆,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许昌新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民建筑公司”)、许昌市金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房地产公司”)、河南永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岩土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撤回对被告***、新民建筑公司、金科房地产公司、永固岩土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新民建筑公司、金科房地产公司、永固岩土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民建筑公司、金科房地产公司、永固岩土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颖